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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約等於不簽約

許多企業經營者在聚會的時候,時常慨嘆:「人才難留?」

因此有些經營者便要求他們的人事主管,在新進員工進入公司服務之時,必須辦理簽約,保證在公司最少服務若干年,方才進用。

這種被員工稱為「賣身契」的服務契約,在企業經營者之間,引起兩種不同的看法。

一種看怯,是認為既然員工在進入公司服務之時,已經簽下保證服務年限的契約,公司自然有權要求簽約的員工履行契約的義務,簽約的員工也要遵守契約的規定期限來服務公司若干年。所以倘若簽約的員工在規定年限內離職,公司自得對他們提起「不履行契約義務」的訴訟。

這類企業經營者係將服務契約,當做「護身符」;也把它當做是箝制員工的工具。是以他們堅持新進員工必須簽訂「服務契約」。

另一類企業經營者則根本不考慮到「簽約問題」,他們認為:所謂「簽約」,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契約效力之外,對公司本身並沒有積極的利益可言。因為倘若員工對所服務公司的服務意願已減弱,卻還勉強留下員工呆在公司,結果
這些員工勢必以「喝茶、看報、請假」等怠工方法消極抵抗,甚至在公司裹造
謠生事,影響公司其他員工的工作情緒,破壞工作效率。

所以這類經營者以為· 「簽約」的對象,若是屬於「優秀一而卻不願留在公司服務的員工,強迫他們「遵約」的結果,對該員工與本公司均無益處。就另一方面來說,假若「簽約」的對象,是屬於「不佳」而卻希望留在公司裡混混的人,那麼「遵約」的後果,豈不是將使公司更蒙損害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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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事實上簽約等於不簽約,為何不讓員工「合則來,不合則去」?所謂「高高興興的相聚,快快樂樂的分離」,不正是值得參仿的做法嗎?何必自找麻煩,強迫員工簽約賣身?而搞得雙方都不愉快!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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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:陳滄澤/本文刊載於1978年工商時報「經營的藝術」專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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